
履約擔保的形式有三種,分別為履約保函、履約保證金、履約擔保書。
1、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一般由銀行監管,乙方提交給甲方的是一份保函,保函中會寫明有限日期,到期后資金由銀行退回乙方,甲方不能無理劃扣或拖延乙方的保證金。
因此,其約束性較強,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也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擔保形式。
2、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通常是在合同簽訂時,由甲方向乙方進行收取。
相對于履約保函來說,履約保證金的手續更加簡單。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規定不明確,其所起的作用及所達到的效果也不盡相同。在實際操作中,乙方并不一定能夠及時收回履約保證金。
3、履約擔保書
履約擔保書通常是由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甲方開立的保證乙方履行某項合同項下的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
履約擔保期限多長
一般按合同;銀行最長一般提供24個月擔保時間,如果繼續要提供履約保函,要再行申請,
而且銀行方面也會向接受履約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一般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履約擔保的法律規定
1、《世行采購指南》對履約擔保的規定
工程的招標文件要求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其金額足以抵償借款人(發包人)在承包人違約時所遭受的損失。該保證金應當按照借款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以適當的格式和金額采用履約擔保書或者銀行保函形式提供。擔保書或者銀行保函的金額將根據提供保證金的類型和工程的性質和規模有所不同。該保證金的一部分應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蓋截至借款人最終驗收的缺陷責任期或維修期;另一種做法是,在合同規定從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為保留金,直到最終驗收為止。可允許承包人在臨時驗收后用等額保證金來代替保留金。
2、《土建工程國內競爭性文件》對履約擔保的規定
中標人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14天內按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數額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指缺陷責任期結束后28天履約保證金應保持有效,并應按規定的格式或發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經營的銀行開具。如果沒有理由再需要履約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的28天內發包人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發包人應將從保證金的開出機構所獲得的索賠通知承包人。
如果下述情況發生42天或以上則發包人可從履約保證金中獲得索賠:項目監理指出承包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后,承包人仍繼續該違反合同的行為或承包人未將應支付給發包人的款項支付給發包人。
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對履約擔保的規定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為其正確履行合同取得擔保時,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發包人。該保函應與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貨幣種類及其比例相一致。當向發包人提交此保函時,承包人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該保函采取本條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同意的格式。提供擔保的機構須經發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
在承包人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擔保將一直有效。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